保险买得好,不如赔得好!
谈虎色变的重大疾病,不仅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威胁生命;同时还侵蚀家庭财富,多年的积累损失贻尽,一病回到解放前;当罹患重疾时,不能工作,收入中断。。。。。。
面临种种窘境,唯有重疾保险,能够一次性赔付一笔钱,来弥补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保住家庭多年积累的财富,避免因病致贫,保证我们的生活不被改变,这就是重疾保险的功能和价值。
那么能不能赔得到,理赔的依据是什么?择优理赔又是什么意思呢?
且听我说说。。。。。。
大家知道,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好的、在签合同的时候,不能协商修改的条款,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条款是理赔的依据。
重疾条款是不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自己销售、自己理赔?非也!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旧版),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条款都是按照这个规范来设计和执行的。
条款的制定是有业内最高权威机构参与,国家最高行业监管来监督实施的。
时光荏苒,屈指算来,13年过去了,医疗技术、医学诊断标准在不断地发展和革新,旧版中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保险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了。
近些年因条款中规定的疾病名称、治疗手段与实际发生中不符而产生争议、官司的,也有案件,但多是保险公司败诉。
为什么呢?
看过来,《保险法》第30条明确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基于上述种种,与时俱进,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共同制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简称新版。
重点来了,择优理赔指的是:
在年1月31日前,购买了旧版重疾保险,理赔发生在年11月5日以后的,理赔时可以按照旧版和新版重疾中定义中更为宽松的条件进行理赔,就是说哪个能赔就赔哪个,是不是很人性化。
真实的案件已经发生了。。。。。。
年12月9日,信泰人寿的大连分公司,被保人是一位脑中风后遗症的患者,脑中风后遗症的理赔条件,是在确诊脑梗死,经过治疗、康复天之后,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根据障碍的程度来进行赔付的。
旧版的重疾条款:天后,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仍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技能完全丧失”等三种障碍之一。
当时,被保人经康复治疗后,医院检查明确为:“左侧中枢性面瘫、左上肢肌二级、左手萎缩畸形、左下肢肌力二级。”
显然,客户的体征暂时不完全符合脑中风后遗症的申请条件,但是,按照新版重疾“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调整为“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等三种情况之一。
对照新定义,客户情况明确符合重疾标准,依据“择优理赔”方案,信泰人寿按照新版重疾“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正常赔付重疾保险金30万,豁免后续保费元,当天下午30万理赔款就转到了客户的账户里。
真是太好了!有一点要提醒大家,择优理赔的*策,不是监管部门强制的,是各家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策,所以,投保重疾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