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被罚
受损股民起诉正式启动
余以墨苦等了两年的紫鑫药业(002118)受损股民,现在索赔是时候了。上周五,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前一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处罚决定书》([2014]24号),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这对于苦苦等了两年多的众多投资者来说,恐怕会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证监会行*处罚的作出,将意味着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紫鑫药业已经具备了前置程序。”投资者维权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告诉《投资快报》,该律师称,早在2012年初,即接受首批投资者的委托,全部委托材料已经准备好,就等着证监会处罚一出即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而目前,是时候了!关联交易披露不实被处罚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基于紫鑫药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给予有责高管相应的行*处罚。事实上,紫鑫药业的信批问题,早已经被诟病。回顾此前,2011年08月16日某知名证券门户站刊登并被各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导致公司停牌自查2个多月。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报两年前报道一语成谶早在2012年5月,《投资快报》金融315栏目也发表题为《紫鑫药业:披露违规已成定局证监会处罚后即可索赔》的报道,引起广泛反响。时至今日,报道标题所描述的内容,终于成为现实。《投资快报》查阅2011年紫鑫药业的交易信息发现,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数日大跌,给投资者造成惨重损失。资料显示,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20.71元∕股,2011年10月24日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日跌停,此后股价持续仍下跌,2012年1月6日收盘价仅6.99元∕股。愤怒的投资者早就通过股吧等各种途径声称要对紫鑫药业发起索赔诉讼。联系业内多位证券维权律师,他们预计,此次陆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将不在少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提起索赔,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同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或仍持有股票。许峰律师告诉《投资快报》,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根据证监会的行*处罚,实施日即为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的发布日,即2011年3月30日。2011年8月16日,某媒体刊登并被各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直接导致了紫鑫药业停牌两个多月进行自查,对紫鑫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揭露,并且针对该报道,紫鑫药业于2011年10月24日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及媒体报道自查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故2011年8月16日为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的揭露日。“紫鑫药业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需要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许峰律师认为。维权律师:上层保护投资者权益态度明朗去年底,国务院发布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国九条曾强调,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而在今年年初,证监会肖钢主席在证监会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也曾指出,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纠纷和解与专业调解,支持公益诉讼、风险代理等服务。投资者维权实务界人士多预计,国务院及证监会的一系列投资者权益保护*策和精神,或将助力此次紫鑫药业的投资者维权进展。《投资快报》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紫鑫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投资快报》发自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