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瘫是面部神经的常见病,也是现代医学暂时无法解释也无法完美治愈的这种疾病,也许很多人身边就有朋友得过面瘫。
案情简介
在河南,有这么一个男子,虽然自己并不会治病,但是家里却有着父辈传下来的大量治疗面瘫的药丸子。
男子的父亲是一位老中医,生前负有盛名,乡里乡亲都知道他治疗面瘫有一手,可惜十多年前就已经过世了。
男子并没有像父亲那样走治病救人这条路,而是做的其他事情,不过家里却保留着父亲去世前制作的治疗面瘫的药丸。
男子有一个朋友孟某,两人是相识多年的好友。
也许是地区水土气候问题,在当地面瘫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孟某很不幸地就突然面瘫了。
他当然知晓自己多年好友的父亲是治疗面瘫的老中医。
于是就上门求药了。
“不收钱药吃了就不会有效果”
当天下午孟某和一个女子来到男子家中,女子因为内急,就去了厕所。
此时男子给了孟某粒药丸,并交代了该如何吃。
因为是朋友,男子坚持不收钱。
但是孟某说“不收钱药吃了就不会有效果”,非要扔下一点钱。
两人争执退让,最后孟某开车跟自己的女伴离开了。
是否有收下这笔钱,大家也说不清了。
当天晚上,男子接到孟某的电话,说吃了20粒丸子。
医院,因为药丸里有马钱子的成分,是含有毒性的。
当天晚上,孟某头晕并阵发性四肢颤动,医院抢救,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分析,从剩下的80粒药丸、孟某心血、肝脏中均检出马钱子碱和士的宁碱成分,死亡原因符合急性中毒死亡。
马钱子碱
各方说法
男子:我交代吃药的方法是每晚睡前吃一次,一次四粒。
与死者同行的女子:当时我一起去到男子家中,因为内急我就去了厕所,出来看到他们在推让收不收钱的问题。我没听到男子有没有交代药的吃法,但是我后来听死者孟某说,这个药每晚睡前吃一次,一次二十粒。
证人A:男子是我老婆的舅舅,四五年前,我女婿面瘫,男子给了三、四十粒黑褐色黄豆粒大小药丸,说一天吃3次,每次6粒,吃了一段时间面瘫就好了。
证人B:这个被告的男子没有什么固定职业,平时打麻将,还卖药,卖的是黄豆大小的药丸,都是他自己做的,说治疗全身疼痛和面瘫。二十年前,我女儿有点中风,他卖给我几十粒药丸,还说了吃法和用量,我女儿吃了药没啥效果,他卖药连哄带骗,说什么病都治,他的药丸谁都卖。
证人C:我不认识男子,我是证人B的女儿,我是听我爸爸说,我十七十八岁的时候中风面瘫,在男子处看过病,但我不记得有没有吃过药丸。医院针灸,面瘫就好了。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男子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也未进行过任何培训,用自制的“药物”和方法,为他人实施治疗,认定为非法行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
二审判决
男子不服此判决后上诉,辩称自己没有行医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是过失致人死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男子供述其父母遗留的药丸他只给亲属服用,没有向社会不特定人行医。证人A与男子有亲戚关系;男子否认曾给证人C治病;且证人C自己表示没有印象。因此三证人的证言均不足以证实黑仔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
同时男子明知马钱子有毒,已经预见到大量服用含有马钱子的药丸会致人死亡,但轻信死者不会大量服用,将药丸交给了死者,导致大量服用药丸后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男子存在自首、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改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评析
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往往就会轻很多。我们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并非只有有罪和无罪的辩护方向,根据情况往往会选择有罪前提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罪名方向进行辩护。
例如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这种罪名,一个常见的方向就是主张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要定性为非法行医罪的,有两个重要的要件,一个是未取得相应资格,需要有专业资格,这个是较为客观的事实,一般不存在辩护条件;而另外一个重要要件,则是被告人有向社会不特定人“行医”的行为。
这个案件中有三个证人证言指向被告男子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首先第一个证人,与男子为亲戚关系,不属于“社会不特定人”的范围;
而证人B与证人C为父女关系,所指向的是同一个行医行为,即被告男子帮证人C治病。对于本次行医行为,被告男子予以否认。更为重要的是证人C自身表述不记得了,证人B虽然为证人C的父亲,但他指认被告男子当时是为证人C治病,而当时证人C已经十七八岁,应当以证人C的说法为准。
也就是说,三个证人证言所指向的两个事件,均不能认定男子非法行医的事实。
而回到本次事件,男子是否有收取那几块钱,已经不可考,根据刑法原则,自然应当认定为男子没有收取过钱财;并且纵观全案证言及供述,均是表述两人为多年好友,并且死者知道男子留有其去世父亲的药物,而主动向男子求药。
没有金钱交易,并且所求的是对方父亲遗留下来的“药物”,定性为非法行医确有不当,双方的行为更像是互助行为。
而结合本案可知,男子本身早已知晓所提供的丸子中含有有毒物质,最终法院认定男子已经预见到大量服用含有马钱子的药丸会致人死亡,但轻信死者不会大量服用而将药丸交给朋友,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确有一定道理。
另外,这个男子的父亲已经去世十多年,就算真的是神医,这个药丸子也是过了十多年的,我是万万不敢吃的,你们敢吃吗?
最后我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医院看病,医生将药物交给你的时候,是否会预见到大量服用这个药物可能会造成伤害,若真的不幸死亡,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